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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新計劃旨在進一步豐富人才庫及吸引更多新資金落戶香港, 以增強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金融及相關專業服務界別的發展優勢。

項目優勢

  • ·         無學歷、語言、工作經驗等背景要求

  • ·         可帶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一起申請

  • ·         投資組合豐富

  • ·         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之一, 稅制簡單、經濟及法律體系穩定

  • ·         可享受與香港居民相同的教育和醫療福利

  • ·         憑香港身份可低分報考國內名牌大學, 亦可輕鬆海外留學

  • ·         通常連續居住滿7年後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區護照可免簽/落地簽進入171個國家和地區

 

申請資格

申請人符合以下準則可根據新計劃申請來港居留:

  1. 年齡 – 須年滿18歲或以上;

  2. 適用範圍 –

      (i)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除外);

      (ii)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iii)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

      (iv) 台灣華籍居民;

   3.淨資產 – 須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 證明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 一  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4.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 – 須投資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

   5.沒有不良記錄 – 須證明沒有不良的入境記錄, 並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規定;

   6.其他 – 能夠向入境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 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受養人進入香港時, 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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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淨資產審查

申請人根據新計劃向入境處處長提交入境申請前, 須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是否符合新計劃下的淨資產規定。投資推廣署核實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後, 會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處處長。

入境申請 – 原則上批准

申請人必須在【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申請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按入境事宜的角度審批完成後, 將向申請人批予【原則上批准】。申請人可獲發簽證/進入許可, 以訪客身份來港不多於180天, 以便在有關期間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投資規定審查

申請人按新計劃規則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後, 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相關投資是否符合投資規定。投資推廣署確認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後, 將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處處長。

入境申請 – 正式批准

申請人必須在【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提交該證明書, 入境處將繼續處理申請人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審批完成後, 將向申請人給予【正式批准】。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獲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於24個月, 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

獲許投資資產

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獲許投資資產。在本計劃推出日期前購入的資產不會計入符合最低投資門檻的要求。申請人須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下列任何獲許金融資產及/或下文所指的非住宅房地產。本計劃的申請人亦須向下文所指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

I 獲許金融資產

II 非住宅房地產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包括寫字樓、商業樓宇、零售用單位及工廠大廈的樓花, 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 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這類房地產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佔用的土地, 亦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車、供居住用旅行車、違例構築物及閣樓, 不論是否已作差餉評估或接駁自來水或電源, 或繫於永久或固定的停泊船隻處或建於永久或固定的基礎上(視屬何情況而定)。

III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將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 本計劃的申請人須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會向與香港有關連的公司/項目作出投資, 以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的300萬港元設有鎖定期。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不保證資本保值及分派股息, 然而可因應其構建及實施的步伐和組合等因素, 以及相關政策目標和執行安排, 在合適情況下酌情進行分配。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的詳細設計將容後公布。

申請流程

 

 

 

免費諮詢

 簽署委託合約

提交淨資產審查(註1)

遞交入境申請

獲原則上批准(可逗留180天)

提交投資規定審查(註2)

獲正式批准及入境簽證(可逗留24個月)

入境香港辦理身份證

逗留期滿前3個月核實是否符合投資規定

獲延長逗留期限(可逗留36個月)

其後可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36個月

7年後可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 或滿足居留條件後申請永居

註1 – 申請人須自費聘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符合淨資產規定。

 

註2 – 申請人須自費聘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符合投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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